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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一篇讲透法律路径与查产难点

2025年4月11日 · LionLex 专业团队

洞察仲裁裁决承认与执行新加坡仲裁纽约公约跨境资产调查财产保全跨境执行

**按:**很多企业在跨境争议中赢得仲裁裁决后,才发现真正的挑战刚刚开始,如何在他国有效承认并执行这份裁决,才是决定胜负的关键所在。

以新加坡为例,作为《纽约公约》缔约国和亚太仲裁中心,其法律制度对外国裁决的执行态度友好,但流程并不等同“自动兑现”。在实务中,申请人不仅需要掌握相应法律路径,还需提前确认:对方在新加坡是否存在可执行财产?送达路径是否可行?

我们在 从恒大清盘案看全球资产追索与合规筹划:许家印家族的“财富防火墙”如何被一一穿透?|中新法讯一文中指出,许家印家族通过离岸信托、多重控股与家族安排构建起复杂的海外财富体系,但在香港、新加坡等多个法域,随着清盘程序与跨境协查的推进,这些安排正逐步被穿透,资产逐层揭示。这一案例提醒我们:程序设计与信息准备,是跨境执行中缺一不可的两个维度。只有掌握路径,也看清目标,才能真正把“胜诉”落实为“收回”。

本篇文章就小编所在 律师事务所近期代理的案例,再次系统解析中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的承认与执行流程,并结合中新法讯调研团队在执行前阶段如何协助客户识别资产线索的经验,帮助中国企业在跨境仲裁之后,真正走完“兑现裁决”的最后一公里。

亚汇达成功代理中国公司执行贸仲裁决

近期,小编所在的亚汇达诉讼团队成功结案了一起承认与执行的案件。我们代理中国某知名咨询公司一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提起申请,请求承认并执行一份由上海国际仲裁中心作出的仲裁裁决,该裁决裁定被申请人(即新加坡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合同欠款及利息、律师费和仲裁费用。

被申请人是一家新加坡公司,其虽在新加坡境内设有银行账户及业务往来,但长期未履行裁决义务,申请人遂选择在新加坡进行执行。

我们的诉讼团队协助申请人完成了相关材料准备、法院申请、命令送达与执行路径安排。该案于近期顺利结案,客户成功实现境外裁决的承认与落地,对过程和结果均表示非常满意。

01 中国和新加坡司法合作重要事件

1. 《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亦称《纽约公约》)

在国际司法合作中,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最重要且适用最广泛的国际条约当属 1958年,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大会第24次会议在纽约通过的"Convention on the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Foreign Arbitral Awards",即《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以下简称《纽约公约》)。 迄今为止,《纽约公约》的缔约国超过150个国家和地区。

中国于1986年8月21日加入,1987年4月22日生效;新加坡于1986年7月21日加入,并将《纽约公约》转化为国内法《仲裁(外国裁决)法令》,于1986年11月19日颁布施行。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1997年4月28日,中国和新加坡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新加坡关于民事和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协助的范围包括:

(一)送达司法文书;

(二)调查取证;

(三)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

(四)相互提供缔约双方有关民事和商事的法律及民事和商事诉讼方面司法实践的资料。

上述司法协助条约不包括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

2018年8月31日,在第二届中新法律和司法圆桌会议上,由中国最高院院长和新加坡最高院首席大法官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新加坡共和国最高法院关于承认与执行商事案件金钱判决的指导备忘录》(以下简称“备忘录”)。

02 中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可以申请承认和执行

中国和 新加坡同为 《纽约公约》的 缔约国, 对于中国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只要不存在新加坡法律下不予执行的情形,在新加坡得到执行并非难事。

在新加坡,外国仲裁裁决可通过诉讼方式得到执 行, 或以《国际仲裁法》(International Arbitration Act,以下简称为“IAA”)第19条下,与执行新加坡仲裁裁决相同的申请法院准许方式得到执行(IAA第29条第1款)。

03 外国仲裁裁决在新加坡申请承认和执行的基本流程

  1. 申请人(胜诉方)向新加坡高等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2021年法院规则》第34条第14款),法院作出准许执行仲裁裁决的指令;
  2. 申请人将准许执行的指令送达被申请人(败诉方),此项送达由申请人(胜诉方)完成,而非法院;
  3. 被申请人在收到指令后14天内可以申请撤销该命令(如送达至新加坡以外的地址,法院可另行决定合适的期间)。如果根据《新加坡国际仲裁法》或《纽约公约》,被申请人有合法理由,可以启动诉讼,质疑并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4. 如果被申请人没有对仲裁裁决提出质疑(申请撤销命令),仲裁裁决将得到执行。对被申请人的执行可以通过扣押和出售令(实物资产)或扣押令(银行账户)的方式进行。

另: 在新加坡承认与执行《纽约公约》成员国作出的临时措施, 程序与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程序相同。

04 申请承认和执行的注意事项

一、管辖法院

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案件 的 管辖法院为新加坡高等法院(Singapore High Court)。

二、申请时效

根据 新加坡《时效法》 Limitation Act (第163章)第6条的规定, 外国仲裁裁决的执行申请必须在该外国 仲裁裁决作出后的6年内提出。

三、申请承认和执行,提交文件

  • 外 国仲裁裁决书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 仲裁协议正本或经认证的副本;
  • 英文译本。
  • 各方主体信息,以及对被申请执行人在何种程度上未履行仲裁裁决的说明。

四、财产保全

同中国的财产保全措施一样, 在新加坡, 如果有确凿(strong)的证据表明,裁决债务人正通过处置其资产来逃避仲裁裁决的执行,那么,申请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临时救济以确保仲裁裁决的可执行性,该种临时救济包括作出针对裁决债务人处理其资产的禁令(injunction)等。

五、第三方资助机制(third-party funding)

新加坡认可在国际仲裁领域中的第三方资助机制,实践中, 在承认与执行程序中也可适用。 如果申请人在新加坡申请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时需要资金支持, 由第三方 出资者与申请人签订合同,而无需经法院批准,请参考 跨境追债,如何运用“第三方资助”来降低争议解决的成本和风险? | 中新法讯

六、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纽约公约》中除了规定缔约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义务以外,也列举了执行地所在国的司法机关在何种情形下能够拒绝执行外国裁决。其中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如果承认或执行有关仲裁裁决有违执行地所在国的“公共政策“ ( Public Policy) ,那么,该国的司法机关可以拒绝承认及执行该裁决 。《纽约公约》没有对“公共政策”进行明确的定义,这主要是因为不同国家有不同的国情,从而造就不同的公共政策。

在新加坡的法律实践中,关于公共政策的适用有较为严格的限制,也即援引公共政策来抵制仲裁裁决执行的门槛非常高。它通常被定义为“震惊良心”或违背最基本的道德与正义(shocks the conscience or violates the most basic notions of morality and justice)。如果以公共政策为由拒绝执行裁决,该裁决必须涉及重大不公,执行该裁决将严重挑战法院的良知,或有悖于最基本的公义和道德原则,例如该裁决是以欺诈或腐败等违法手段获得的。

05 律师结语|真正的挑战,从“执行”之前就开始了

在跨境执行案件中,法律是手段,信息是基础。

我们在实务中看到,很多客户即便赢得仲裁裁决,却因为 无法确认对方在海外的资产状况 ,或 不清楚哪些国家的信息可以查、如何合规查**,最终错失追偿机会。甚至有些案件中,明知对方人在新加坡,却对其名下是否拥有公司、账户或房产一无所知。**

这并不是他们的错,而是因为 跨境财产线索的调取本身就面临路径复杂、数据分散、属地规则各异等现实难题。

在这种背景下,中新法讯的全球信息调研团队,致力于协助客户在执行前阶段开展 关键环节的信息调研,我们最常协助客户完成的三类实务型信息服务包括:

  • 财产线索调研 :判断对方在目标国家是否存在可执行财产,如房产、股权、账户往来等;
  • 工商档案核查 :确认对方企业是否在运营、注册资本、股权结构;
  • 执行路径建议 :结合财产线索、属地制度以及有无其他争议纠纷,协助客户判断是否推进下一步法律行动。 例如在美国、香港、新加坡,分别查公司、查房产、其他财产线索,哪些信息可以调取?这些判断,往往决定了执行是否值得推进。

如果你或你的客户正面临“拿到裁决但无从下手”的困境,欢迎在任何阶段与我们沟通。我们理解跨境的顾虑与不确定,也始终致力于将复杂的问题,转化为可执行落地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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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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