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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跨境婚姻财富规划|夫妻共同财产如何界定与分割?这些跨境要点必须提前了解 原创 已修改

2026年3月19日 · LionLex 专业团队

洞察跨境婚姻婚姻财产夫妻共同财产跨境资产婚前婚内协议判决执行

**按:**在中新跨境婚姻中,很多夫妻直到婚姻出现变化时,才发现双方对 “哪些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完全不同的理解,这些认知差异,根源正是中新两国婚姻财产制度的本质不同。在中新经贸往来日益密切的背景下,跨境婚姻成为高净值人群的常见形态,而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则是中新跨境婚姻家事与财富传承中的核心实务问题。

不同于单一法域的婚姻财产处理,中新跨境夫妻的财产因涉及两国法律适用、资产跨境分布、权属登记差异等多重因素,其共同财产的认定边界、分割原则与实操流程均存在特殊规则,若未精准把握,极易引发财产权属争议、分割执行受阻等问题。

新加坡以夫妻财产约定制为核心,侧重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中国则以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基础,结合约定制补充,二者在财产界定、分割原则上的差异,成为跨境婚姻财产处理的核心难点。尤其针对高净值人群的跨境房产、股权、金融资产、海外信托等复杂资产,如何准确界定共同财产范围、选择适用法律、实现合规分割与跨境执行,是中新跨境夫妻必须关注的财富合规要点。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新加坡《妇女宪章》及中新跨境婚姻家事实务,聚焦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边界、法律适用规则、分割实操要点,同时梳理高净值人群的财产规划与争议解决策略,为中新跨境夫妻提供专业的实务指引。

01 核心前提

中新两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核心差异,界定财产的基础

夫妻财产制度的差异,是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与分割的核心逻辑起点。新加坡与中国分属不同的财产制度体系,在法定财产制、财产界定原则、分割依据上存在本质区别,直接决定了跨境财产的认定与处理方式。(一)中国: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婚后取得原则上为共同财产

中国实行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 的制度,核心依据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1. 法定共同财产范围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等,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 个人财产范围

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

3. 约定财产制

夫妻可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具有优先于法定的效力。(二)新加坡:夫妻财产约定制为核心,无法定共同财产制

新加坡以《妇女宪章》为核心,实行 “夫妻财产约定制为主,法定分割原则为辅” 的制度,无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 的概念,核心规则:

1. 财产权属以登记/取得依据为准

夫妻婚前、婚后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均为个人财产,以财产权属登记、出资证明、取得依据确定归属,不因婚姻关系成立而发生共有;

2. 约定财产制的绝对优先

夫妻可通过婚前协议、婚后财产协议明确财产归属与处分规则,协议内容只要不违反法律与公共政策,法院均予以认可,是财产界定的核心依据;

3. 离婚时的法定分割原则:

离婚时无财产约定的,法院会根据 “贡献原则”分割财产,综合考虑夫妻双方对家庭的经济贡献、非经济贡献(如家务劳动、抚养子女)、婚姻存续时间、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对婚姻期间的增值财产进行合理分割,而非一律平均分割。

核心差异总结

维度中国财产制度新加坡财产制度
核心原则法定共同所有,约定优先法定个人所有,约定优先
婚后财产权属原则上共同所有原则上个人所有
离婚分割依据法定平均分割为基础,兼顾过错贡献原则,综合多因素分割
财产约定形式书面形式即可书面形式,法院认可优先

02 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

以 “法律适用 + 资产属地” 为核心,精准划分边界

中新跨境夫妻的财产多呈现 “境内外分布、类型多元化”特点,如中国境内的房产、存款,新加坡的商业地产、上市公司股权,跨境的基金、保险、信托等,其共同财产的界定,并非单一适用中国或新加坡法律,而是需结合国际私法规则、资产所在地法律、夫妻财产约定综合判断,核心遵循 “法律适用优先,资产属地补充” 原则。(一)第一步:确定财产界定的适用法律,约定优先,法定兜底

根据国际私法的意思自治原则与最密切联系原则,中新跨境夫妻财产的界定,首先需确定适用的法律,这是财产权属认定的核心前提:

1. 夫妻财产约定具有最高效力

夫妻双方可通过书面协议明确约定财产界定与分割适用中国法或新加坡法,只要约定合法有效,法院将优先适用双方选择的法律,此为高净值人群规避跨境财产争议的最优方式;

2. 无约定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夫妻无财产约定的,若双方有共同经常居所地(如长期共同居住在中国或新加坡),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界定财产权属;

3. 无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若夫妻既无财产约定,也无共同经常居所地,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如在中国登记结婚适用中国法,在新加坡登记结婚适用新加坡法)。

实操提示:若夫妻一方为中国公民、一方为新加坡公民,或双方均为中国公民但在新加坡登记结婚,建议提前签订跨境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法律适用与财产归属,避免后续因法律适用争议引发财产纠纷。(二)第二步:结合资产所在地法律,界定具体财产权属

在确定整体适用法律后,针对不动产、特殊金融资产等具有 “属地属性” 的资产,需同时遵循资产所在地法律的特殊规定,此为跨境财产界定的关键细节,也是高净值人群的高频易错点:

1. 不动产—— 一律适用资产所在地法律

根据国际私法 “物之所在地法” 原则,房产、土地等不动产的权属界定,无论双方约定适用何种法律,均需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例如:中国境内的房产,即便夫妻约定适用新加坡法,仍需按中国《民法典》界定权属(婚前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新加坡的商业地产,即便适用中国法,仍需按新加坡法律以登记权属为准,婚后增值部分需结合贡献原则认定。

2. 跨境金融/股权资产—— 兼顾适用法律与属地规则

① 中国境内的上市公司股权、银行存款、基金等,按中国法界定(婚后投资收益为共同财产);

② 新加坡的银行存款、上市公司股权、离岸基金等,按新加坡法界定(原则上为个人财产,婚后增值部分结合贡献认定);

③ 跨境信托资产:需看信托设立地、信托协议约定,若在新加坡设立信托,按新加坡信托法认定,信托财产原则上独立于夫妻财产,不参与分割。

3. 婚前财产婚后增值—— 按适用法律认定

中国法下,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自然增值为个人财产,主动投资增值为共同财产;新加坡法下,婚前财产婚后增值原则上为个人财产,若另一方对增值有显著贡献(如共同经营、出资),可主张分割增值部分。(三)中新跨境夫妻常见财产的权属界定实操要点

结合实务,梳理中新跨境夫妻高频资产的权属界定规则,精准划分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边界:

1. 婚前一方在中/新购置的房产

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财产;婚后共同还贷/共同出资的,还贷/出资部分及对应增值为共同财产(中国法);新加坡法下,婚后共同还贷部分按贡献原则认定为共同权益。

2. 婚后一方在境内外取得的工资/投资收益

中国法下为共同财产;新加坡法下,工资为个人财产,投资收益若为共同经营所得,按贡献认定为共同财产。

3. 跨境赠与/继承的财产

遗嘱/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一方的,为个人财产;未明确的,中国法下为共同财产,新加坡法下为个人财产。

4. 新加坡设立的家族信托

信托财产独立于夫妻财产,除非信托资金为夫妻共同财产且未做隔离,否则不参与离婚分割。

03 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兼顾法律适用与跨境执行,实现合规分割

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相较于权属界定更具实操性,核心难点在于 “法律适用的衔接” 与 “跨境财产的执行”——不仅要确定分割的原则与比例,更要确保分割方案能在中、新两国得到有效执行,避免 “判决生效但财产无法处置” 的情况。(一)分割的法律适用:与财产界定一致,特殊资产单独处理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法律适用,原则上与权属界定的法律适用一致:双方有约定的,按约定法律分割;无约定的,按共同经常居所地或婚姻缔结地法律分割。

特殊例外

① 不动产分割一律适用资产所在地法律;

② 新加坡法院分割财产时,优先适用夫妻财产协议,无协议则按 “贡献原则” 分割,不适用中国的平均分割原则;

③ 中国法院分割财产时,以平均分割为基础,兼顾子女抚养、女方权益、过错方责任,同时尊重新加坡法下的财产权属登记规则。(二)分割的核心原则:兼顾两国规则,侧重 “公平分割 + 可执行性”

中新跨境财产分割并非简单的 “平均分割” 或 “按贡献分割”,而是需结合两国法律规则,以 “公平分割、便于执行”为核心原则,针对不同类型资产采取差异化分割方式:

1. 境内外不动产:

分别按所在地法律分割,采取 “一方取得所有权,向另一方支付折价补偿”的方式,避免跨境过户的繁琐程序;例如:中国境内房产归中方配偶所有,向新方配偶支付折价补偿;新加坡房产归新方配偶所有,向中方配偶支付补偿。

2. 跨境金融/股权资产:

按适用法律确定分割比例后,采取 “就近分割、货币补偿”原则,即中国境内的金融资产在境内分割,新加坡的金融资产在新加坡分割,避免跨境划转的外汇管制与税务风险。

3. 共同经营的跨境企业:

若夫妻共同经营中/新跨境企业,可采取 “一方取得股权,向另一方支付股权折价补偿” 或 “拆分股权,双方各自持股 ” 的方式,分割时需兼顾中、新两国的公司法、外商投资法规则。(三)跨境分割的实操流程:专业律师协同,分四步合规推进

中新跨境财产分割涉及两国法律、外汇管制、司法管辖等多重问题,仅凭一方律师无法完成全流程处理,需由中国家事律师与新加坡家事律师协同处理,核心流程如下:

1. 跨境资产梳理与权属认定

由中、新律师共同梳理夫妻境内外全部资产,结合适用法律与属地规则,出具资产权属认定报告,明确共同财产与个人财产范围、分割比例。

2. 协商分割方案,签订跨境分割协议:

在律师协助下,夫妻双方协商分割方案,重点明确 “财产归属、折价补偿金额、支付方式、跨境执行条款 ”,签订书面跨境分割协议,协议需同时符合中、新两国法律的形式要求(如中国需书面形式,新加坡可经律师见证)。

3. 法院确认(如需)

若双方无法协商一致,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中国法院或新加坡法院),律师协同收集证据、出庭应诉,由法院作出分割判决,判决需明确跨境财产的执行方式。

4. 跨境分割执行与资产过户:

按分割协议/法院判决,由中、新律师分别在两国办理资产过户、折价补偿支付、外汇划转等手续,确保分割方案落地;例如:新加坡的资产由新加坡律师协助处置,中国的资产由中国律师协助过户,折价补偿通过合法外汇渠道划转。

04 高净值人群的核心实务策略

提前规划,规避跨境财产争议

对于中新跨境高净值人群而言,“事前规划远胜于事后分割”,结合中新两国法律规则,通过合法的财产规划工具,提前明确财产权属、规避分割争议,是跨境婚姻财富保护的核心思路,推荐三大实操策略:(一)签订跨境婚前/婚后财产约定协议,明确权属与法律适用

这是最基础、最有效的规避争议工具,夫妻双方可在婚前/婚后,在中、新律师的共同协助下,签订跨境财产约定协议,核心约定内容:

  1. 明确财产界定与分割适用的法律(中国法/新加坡法);
  2. 逐一列明境内外资产的权属归属(个人财产/共同财产);
  3. 约定离婚时的分割原则与方式,尤其是不动产、股权、信托等复杂资产的处理;
  4. 明确跨境执行条款,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时,可在中/新两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搭建跨境财产隔离架构,实现财富与婚姻财产分离

针对高净值人群的大额跨境资产,可通过信托、保险、离岸公司等工具搭建财产隔离架构,避免资产因婚姻变动被分割:

1. 新加坡家族信托

将新加坡及跨境金融资产、股权装入新加坡家族信托,信托财产独立于夫妻财产,即便离婚,信托财产也不参与分割,同时实现财富传承;

2. 跨境保险

配置新加坡的大额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原则上为个人财产,且保险金不属于遗产,可实现财富定向传承与婚姻财产隔离;

3. 离岸公司持股:

通过离岸公司持有跨境股权、不动产,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股权归属,避免股权直接作为夫妻财产被分割。(三)留存跨境资产出资凭证,做好证据固定

跨境财产争议的核心难点是 “出资证明的跨境举证”,高净值人群需注重留存境内外资产的出资、权属凭证,做好证据固定:

  1. 留存婚前/婚后资产的出资凭证(银行转账记录、购房合同、股权出资证明等);
  2. 跨境资产的权属登记文件(房产房产证、股权登记证明、基金账户信息等)做好公证认证;
  3. 夫妻共同经营的跨境企业,留存经营记录、利润分配凭证,便于离婚时按贡献原则分割收益。

05 跨境财产争议的解决

管辖法院的选择与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若中新跨境夫妻无法协商解决财产争议,需通过诉讼方式处理,管辖法院的选择与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诉讼的核心要点,直接决定争议解决的效率与结果。(一)管辖法院的选择:优先选择 “财产所在地 + 便于执行” 的法院

中新跨境婚姻财产争议,中国法院与新加坡法院均可能拥有管辖权,夫妻双方可按 “便于财产执行” 的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1. 若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在中国境内,可向中国一方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法院起诉,中国法院对境内财产的执行更便捷;
  2. 若夫妻共同财产主要在新加坡境内,可向新加坡家事法院起诉,新加坡法院对当地财产的处置更具执行力;
  3. 若双方均有管辖权,可通过协议管辖明确由某一法院处理,协议管辖具有优先效力。(二)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符合两国法定条件,实现跨境落地

中国法院或新加坡法院作出的财产分割判决,若需在另一国执行,需按两国的法律规定申请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核心条件:

1. 中国法院判决在新加坡执行

需向新加坡高院申请承认中国法院判决,新加坡法院会审查判决是否违反新加坡的公共政策、是否存在程序瑕疵,符合条件的,予以承认并执行;

2. 新加坡法院判决在中国执行

需向中国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与执行,依据《中外司法协助条约》,新加坡法院判决需符合 “管辖合法、程序公正、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与公共利益 ” 等条件,方可在中国执行。

实操提示:申请跨境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需由专业的跨境家事律师协助办理,准备公证认证的判决文件、执行申请书等材料,提升执行效率。

结语

对于跨境婚姻家庭而言,财富问题往往并非在离婚时才出现,而是在婚姻开始之初就已经埋下结构性的法律问题。正是这些前置的法律结构差异,使得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的界定与分割,成为一项融合国际私法、婚姻家庭法、资产属地法的复杂实务工作,其核心并非简单套用某一国法律,而是需结合法律适用规则、资产属地特点、夫妻财产约定综合判断,兼顾 “权属界定的合法性” 与 “分割执行的可操作性”。

对于中新跨境高净值人群而言,跨境婚姻财产的处理,“事前规划” 远比 “事后争议解决” 更重要——通过签订跨境财产约定协议、搭建财产隔离架构、做好证据固定,可从源头规避财产权属争议与分割风险。若已产生争议,需及时委托中国与新加坡的跨境家事律师协同处理,精准把握法律适用与管辖规则,实现财产的公平分割与跨境执行。

跨境婚姻的财富保护,本质是 “法律规则” 与 “财富规划”的结合,唯有精准把握中新两国的法律差异,做好合规规划,才能实现跨境婚姻财富的平稳传承与有效保护。

— END —

免责声明:本文仅为中新跨境夫妻共同财产界定与分割的实务参考,不构成具体的法律意见,因跨境婚姻的家庭结构、资产分布存在差异,需结合个案情况由专业跨境家事律师提供定制化解决方案。

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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