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当前,全球已有超6000万华侨华人,遍布近200个国家和地区。随着越来越多中国高净值人士“走出去”、取得外国身份,跨境资产配置与财富传承的需求也日益增长。那么,如果在国外的人去世后,他们留下海外的房产或银行资产等,这些遗产该如何处理?适用哪国法律?国内家人能顺利继承吗?
近年,中新法讯团队代理了多起中国人继承其亲人在新加坡的遗产,本篇拟介绍中国人办理海外遗产继承的步骤和手续要求。
一、遗产继承具有哪些情形?
遗产 ,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继承, 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制度。其中,死亡者为被继承人 ,依法接受遗产者为 继承人 。
通常的继承方式有:遗嘱继承、遗赠、遗赠抚养协议及法定继承 等。按照中外双边领事条约或协定及中国国内法律规章的有关规定,遗产继承中的被继承人可能是中国公民,也可能是外国籍人(包括外籍华人);作为继承人的中国公民,可能居住在国外,也可能居住在中国境内。
在国外,对于去世后遗下的财产,根据遗产法/继承法规定,一律由法院冻结,在未办妥继承手续之前,任何人均不得擅自处理。
遗产的继承处理,大概分两种情况:
- 一种是被继承人生前 立有遗嘱 ,指定其财产的继承人,被指定的继承人凭遗嘱依据法律手续向法院申请,便可得到遗产(严格意义上的遗嘱,通常是指经律师起草、见证,或在相关机构登记备案的正式文件,不同国家对遗嘱的形式与效力认定存在差异,需按遗产所在地法律处理);
- 另一种是 没有遗嘱 的,则由死者的亲属向法院申请,经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确认申请人的继承权后,才能得到遗产。
国外遗产法/继承法通常也是把继承人的顺序大概分为五级: (1)配偶;(2)儿女;(3)父母;(4)兄弟姊妹、祖孙;(5)其他半血缘亲属,如叔(伯)姑侄等 。
- 申请继承遗产,**按等级顺序递次进行,不能越级。**即夫死妻继承,妻死夫继承;如夫妻均去世,便由其子女继承;无子女或已死亡,则由被继承人的父母继承;如子女父母均去世,可由其兄弟姊妹继承;如死者无直系亲属,可由其旁系亲属继承。
- 凡有继承人已去世,均须办理死亡证明书,而 合法继承人如放弃继承,须办《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二、继承海外遗产适用哪国法律?
根据《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继承分为两类适用规则:
法定继承
- 动产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
- 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
- 符合遗嘱人立遗嘱时/死亡时的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遗嘱行为地法律,遗嘱均为成立。
举例说明 :
- 被继承人住在国外,遗产也在国外:动产和不动产都适用外国的法律;
- 被继承人住在中国,海外有房产:动产按中国法,不动产按所在国法;
- 被继承人住在国外,房产在国内的:动产适用外国的法律,不动产适用我国的法律。
所以,中国人继承海外遗产,可能由于被继承人的经常居住地、所属国籍、不动产所在地或者遗嘱行为地的不同而适用不同的法律,从而形成不同的处理结果。
三、华侨、归侨、侨眷等身份的界定,继承海外遗产时为何要确认身份?
继承海外遗产,被继承人可能涉及的身份包括:华侨、归侨、侨眷以及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
(一)华侨身份的界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简称《保护法》)第2条第1 款规定: 华侨是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关于界定华侨外籍华人归侨侨眷身份的规定》(简称《规定》 )对“华侨 ” 进一步界定如下:
- 华侨的“定居”是指中国公民已取得住在国长期或永久居留权,并已在住在国连续居留两年,两年内累计居留不少于18个月;
- 中国公民虽未取得住在国长期或者永久居留权,但已取得住在国连续5年以上(含5年)合法居留资格,5年内在住在国累计居留不少于30个月,视为华侨;
- 中国公民出国留学(包括公派和自费)在外学习期间,或因公务出国(包括外派劳务人员)在外工作期间,均不视为华侨。
(二)归侨身份的界定
《保护法》第2条规定: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根据《规定》,回国定居是指华侨放弃原住在国长期、永久或合法居留权并依法办理回国落户手续;外籍华人经批准恢复或取得中国国籍并依法办理来中国落户手续的,视为归侨。
(三)侨眷身份的界定
《保护法》第2条规定: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侨、归侨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
根据《规定》,外籍华人是指已加入外国国籍的原中国公民及其外国籍后裔、中国公民的外国籍后裔,简称“华人”。外籍华人在中国境内的具有中国国籍的眷属视为侨眷,范围同上。
(四)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
除华侨、归侨、侨眷外,其他出国人员的中国籍亲属,是指中国公民以留学、经商、工作、旅游、探亲及公务等为目的而出国的人员的中国籍家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篇》相关规定,家属的范围包括:上述出国人员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四、中国公民办理海外遗产继承的大致步骤?
中国公民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遗产,大致分以下步骤:
(1)办理身份证书
中国公民申请继承在中国境外的外国人的遗产,首先要持本人身份证、户口本、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有关材料,到本人住所地市级以上的公证处办理亲属关系证书、继承权证明书等身份证书
(2)办理本人的出国手续或委托授权书、代理人的出国手续
当事人持经过公证的身份证书和被继承人的死亡通知书等材料,到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去被继承人的国籍国遗产所在地等有关国家的护照。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他亲属、朋友、律师代为出国办理,但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也可以委托被继承人国籍国或遗产所在国的律师、亲友代办继承事项,授权委托书必须经过公证。
(3)了解遗产状况及有关事项,区分动产与不动产,分别办理遗产继承的申请
当事人、代理人在申请继承以前,先要查明遗产状况,有哪些遗产、位于何处、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等情况。调查时,可以请求我国驻当地的使、领馆予以帮助,或者委托当地律师或机构进行查询。
(4)申报遗产税和指定遗产执行人
如果遗产所在国征收遗产税的,一般是先向遗产所在国申报缴纳遗产税(新加坡和中国目前均不征收遗产税, 请以官方政策为准 )。
向遗产所在地法院申请继承遗产,在法院进行审查确认后,发给《遗产执管证》(在新加坡称之为《遗产承办信》),之后方取得合法领取和处分遗产的权利,继承人或其指定的遗产执行人,凭《遗产承办信》领取和处分遗产。在继承之前,需要先清偿完被继承人的所有债务,剩下的部分才能由继承人继承。
五、办理涉外遗产继承过程中,通常需要提供哪些基本的证明材料?
(一) 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中国人如果是法定继承人的,通常需要的基本证明材料包括:
(1) 申请人的身份 证明材料
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原件(如有),已注销国内户口的,应提交原居所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记载情况的证明;
(2) 被继承人遗产的产权证明材料
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信息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视国内公证处的要求);
(3) 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在国内死亡的,应提交医院、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及户籍注销证明;在境外死亡的,应提交经当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被继承人失踪或下落不明的,应提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书等;
(4) 被继承人的婚姻状况、父母、子女情况证明,及有关亲属的亲属关系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信是证明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及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关系,可以在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组织、劳资)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
(5)继承人中有 放弃继承权 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 《放弃继承权声明书》 。
(6) 法定继承人已死亡的,要提交 死亡证明及其亲属关系证明;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
(7)没有遗嘱的,可以出具 《无遗嘱证明书》 ,说明死者生前无遗嘱,或其亲属在遗物中寻找,没有发现任何遗嘱的情况;
(8)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交的 其他证明材料 。
上述证明材料中,如有来自国外的,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和海牙认证/我国驻外使馆认证。
(二) 在涉外遗产继承中,中国人如果是遗嘱继承人的,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上述(一)(1)—(6)项规定提交的证明、材料;
(2)被继承人的遗嘱 ;
(3)提交域外被继承人遗嘱书的,该遗嘱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有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遗嘱执行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复印件;
(5)公证员认为应提交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中国领事可为继承海外遗产的中国公民提供哪些协助?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5条第7款,以及签订的中外双边领事协定,中国领事有权在接受国境内依法协助处理中国公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的死亡与遗产继承事务,保护其合法权益。截至2025年,该公约已有182个缔约国,中国与多国签署的领事协定仍普遍赋予此类协助权。
按照**《中国领事保护和协助指南》**,中国领事可以为您继承海外遗产提供相应的服务和协助如下:
(1)可尽快向您介绍所了解到的死亡人员情况;
(2)可为您已办妥驻在国主管机关公证认证手续的亲属“死亡证明”办理领事认证;
(3)可向您提供一般性的法律咨询;
(4)可协助您聘用当地律师;
(5)如您欲亲自到遗产所在地自行办理有关手续,可协助敦促有关国家加速为您办理签证手续。
从国外继承遗产的实践看,作为继承人应当根据需要,事先向中国境内涉外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人出生证明书、亲属关系证明书、婚姻状况证明书、收养关系证明书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文书公证手续,并通过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委托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外事办公室,尽速办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的领事认证手续。
如您继承海外遗产时遇到困难,希望中国领事提供相应的保护和协助,您可直接与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取得联系,亦可拨打中国外交部全球领事保护与服务应急呼叫热线“12308”,以寻求解决问题的途径。
七、什么情况可以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办理?
根据 《银行办理托收私人海外资产业务介绍》 规定,居住在国内的中国公民,因故不能或不便前往财产所在国办理继承事宜时,可委托当地的中国银行分行办理。具体程序如下:
第一,继承人先向银行索取、填写托收遗产申请书和托办遗产案情介绍表,连同被继承人死亡证、遗产凭证(如房屋契据、股票、存款凭证、保管箱钥匙等)一起呈交受托银行。如果遗产由遗产管理处或公共信托处保管,这些机构的证件也可作为遗产凭证。
第二,经银行审查后,即介绍委托人到当地公证处申办各项公证书,如:继承权证明书、委托书公证书以及其他证明书(如合法继承人死亡证明书、放弃继承权证明书、出生证明书、结婚证明书)。这要根据文书使用国的要求而定。各类公证书办好后要译成当地文字并需财产所在国驻华使领馆认证,方能发生域外法律效力。委托人提供的遗产证件,原则上应为原本证件,但为减少往返邮寄的麻烦,也可以是影印件。在向国外申请继承遗产时,必须把原件交给指定的受托人。
第三,目前银行代收遗产的地区范围
由于托收遗产均系委托我驻港澳银行及新加坡中国银行办理,另一方面亦由于各国的外汇管理各有不同,因为客观条件所限,目前我行可以代收加拿大、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美国、香港及澳门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
第四,国外及港澳的承办机构
- 香港南洋商业银行信托有限公司及香港新华银行信托有限公司代办香港、加拿大、美国、马来西亚、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家和地区的遗产托收业务。
- 澳门南通银行代办澳门的遗产托收业务。
- 中国银行新加坡分行代办新加坡的遗产托收业务。
- 在日本的遗产委托日本东京华侨总会办理。 注:由于各国外汇及银行监管政策不同,建议委托人在办理前向银行确认该项业务是否仍在执行。
结 语
综上,跨境办理海外继承,根据各案情况, 可委托国外亲友、其他继承人、 中国银行、华侨团体、所在国律师或中国驻外机关代办申领遗产 。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所以,办理国外遗产继承,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 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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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仅供一般信息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具体事项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人士结合实际情况评估。